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痞克邦終於推出標籤了,這下子要找出全站跟自己日記同樣標籤的文章就方便多了,可是這樣一來我曝光的機會就增加,要不是我日記寫了太多私人的事...

木蘭飛彈.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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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色本身不是罪過那叫"本色" ,如果更進一步才是罪,你"想"看裙底下的風景沒有錯,但是你偷拍就不對了!

前幾天有個新聞有人嫌同事腳太臭po了文,對方提告法官判po文的人拘役30天...離譜,如果人家說的是事實,那來的罪?所謂的罪,毀謗是陳述與事實不合,如果是我po的文我一定會上訴到底,要法官給的交代,講的是事實那來的罪?

在提兩個新聞,前陣子法官判一個罵人是"龜"的無罪,法官查字典說龜代表長壽所以無罪,另一個是前幾天外籍神父還是牧師溜狗罵人的事,法官判有罪,牧師說他罵的話並不是一定就是不好的意思,法官說你來台灣十年了應該知道那字眼在台灣代表的就是不好的意思...

這兩個法官肯定不同人,不然說詞就太矛盾了,說龜是長壽那法官自己是台灣人不知道龜還有另外一種意思嗎?就是罵人,不知道是法律太亂還是個人判斷是非有偏差?怎麼會出現這樣判決,如果我是法官我一定會判罵人是龜的有罪,同樣的罪給不同法官審理可能出現不一樣判決,這樣的話,我們還能不能相信司法?

201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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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歡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