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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後心得:

感謝這位法官明察秋毫還人清白

我覺得這種誣告的以後要加重刑罰,不然以後社會肯定會很亂,隨便想誣告人就告人?很好玩嗎?根本就是在玩弄法律,如果法官沒有明察這男的不就白白被冤枉了嗎,難道只有女人有名節問題男人就沒有嗎?像這件事如果男的在告女的誣告應該告的成的,大家都太輕看這種問題了,以為法官判告不成就沒事了,這種事已經越來越多類似案子出現了都是誣告的,我不太讚成動不動就告人的,但這種事我覺得如果我是男的我會在告回去,我覺得仁慈要用對地方

不知道當法官的可不可以主動對這種誣告別人的人起訴?


〔自由時報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桃園縣17歲少女「莉莉」為了報復男友劈腿,去年3月間與19歲施姓網友共赴賓館發生2次性關係,事後卻控告施男性侵害,桃園地檢署調查後認為,女方自願與施男發生性關係,日前施男獲不起訴處分。

檢方調查,去年3月間,「莉莉」發現男友劈腿,與男友大吵後,上網與施姓男網友談心,談著談著相約在中壢市內壢火車站碰面,吃飯聊天後還共赴附近賓館,發生2次性關係。

女方事後卻報警,指控施男進入賓館房間,就將她壓倒在床上,強行脫掉她的褲子與上衣,強迫口交、性侵害得逞,隔了2分鐘左右,施男2次性侵。不過,檢察官調查時,女方描述卻不相同,並稱施男休息5分鐘後又對她性侵。

施男則稱是少女同意下兩情相悅,第一次完事後,他到浴室泡澡,之後又發生一次性關係,休息後一起走出賓館,去火車站坐車。

檢察官也發現,少女與施男進入賓館時神情並無異樣,事後還一起步出賓館、到火車站搭車,返家後如常洗澡、睡覺,少女身上也沒有任何反抗造成的傷痕,檢方因此認為她指控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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